挟商标之名收“保护费”,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B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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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远山)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大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当一个人发现网络上销售的商品侵害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只需点击投诉,就可以通过平台的投诉流程使侵权商品下架,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
然而,原本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投诉机制,却成为了一些人用来恶意投诉要挟、牟取暴利的“机会”。这种行为,可以被看做是互联网时代的“保护费”。
今年初,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统称拜耳公司)与被告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网络公司)之间确认不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在“Coppertone”(“确美同”)防晒霜上使用的“
拜耳指控李某恶意投诉,请求确认不侵权并索赔300万元
(Coppertone防晒霜)
两案中,原告拜耳关爱公司为“Coppertone”(“确美同”)防晒霜的生产者。2011年,拜耳公司聘请设计公司创作“
2015年5月6日、5月7日,被告李某先后在第3类防晒霜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第16886091号“
自2016年8月起李某以“Coppertone”(“确美同”)防晒霜产品侵犯第16886091号“
2017年10月,拜耳公司分别以确认不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淘宝公司诉至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拜耳公司诉称,李某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针对淘宝平台上销售的涉案两款产品发起投诉,严重扰乱了产品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请求判令法院确认两原告使用的涉案标识不侵犯李某的商标权,同时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确认不侵权诉讼中,拜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原告生产销售的“Coppertone”(“确美同”)防晒霜产品并未侵犯被告李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两被告消除影响,并由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拜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停止实施针对“Coppertone”(“确美同”)防晒霜产品的恶意投诉、恶意警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50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将李某加入恶意投诉人黑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上消除影响。被告李某辩称,其享有涉案两件商标的商标权,对原告及其授权经销商的投诉是合法的投诉维权行为,并不存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相反,两原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害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据投申诉审查机制对投诉及申诉作出处理,并无过错。
针对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向两原告发出侵权警告,但是李某利用淘宝平台的投诉机制大量、多次的针对涉案两款产品发起投诉,而拜耳关爱公司系涉案产品注明的生产商,拜耳护理公司系涉案产品标注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李某的投诉警告不仅影响了涉案产品销售商的权益也必然会影响生产商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两原告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此外,涉案产品包装中明确注明版权属于原告拜耳关爱公司,再结合两原告提供的多个公证书显示,早在2014年5月,我国多个电商平台上即有使用涉案图案的两款产品在售,其时间远早于李某申请涉案商标的时间。
因此,拜耳公司“Coppertone”(“确美同”)防晒霜产品上的涉案标识并未侵犯被告李某的涉案商标权。
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的请求,因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李某的侵权投诉对其造成何种不良影响,且李某主要通过淘宝平台进行投诉,即使因投诉导致涉案产品下架,消费者终端亦不会显示涉案产品被下架的原因,因此对于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由于两原告已经对李某另行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并主张了损失赔偿,故在该案中对50万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017)浙0110民初18624号判决书
针对不正当竞争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所拥有的QQ账号昵称清风,其个性签名为“代理商标网上投诉业务”,该QQ自动留言“付费撤诉,5万元起,替人做事,不喜勿喷,喷者立即拉黑。需要可以留言,上线后会一一答复”。李某在注册两件涉案商标之后,即利用商标权对在淘宝平台销售的Coppertone涉案产品发动大规模投诉。此外,李某还与两原告的代理人就出售涉案商标进行过两次沟通。
结合李某先前注册了百余件商标但并未将多少商标真正投入使用,可见李某投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应利益而非真正维护其商标权。沟通中,李某提出两个涉案商标售价70万元,并称注册商标系投资,后又通过邮件联系两原告代理人表示愿低价出售两涉案商标,可见李某注册涉案商标的动机也并非利用涉案商标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欲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进行获利。
此外,李某注册的涉案商标构成对拜耳关爱公司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袭,侵犯了拜耳关爱公司对涉案图案所享有的著作权;李某恶意抢注商标后进行恶意投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该案中两原告的损失及李某的获利均无法计算,因此法院根据李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两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该案的经济赔偿数额为70万元。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合格的通知后进行相应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李某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未采取措施的情形,故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两原告诉请要求淘宝公司将李某列入恶意投诉黑名单的主张,缺乏依据,且淘宝公司并不存在该黑名单。故对两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
(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判决书
如何遏止恶意抢注与恶意投诉?
笔者查询发现,被告李某共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类别涉及第5类、第3类、第30类、第29类、第32类、第10类、第35类,商标标识涉及各种文字或图形;其中部分商标已注册成功、部分商标被驳回、部分商标尚在等待实质审查或者尚在异议阶段。
获得商标权之后,李某并未将这些商标投于实际使用。据淘宝公司在上述两案中确认,李某共在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共进行2605次投诉,共涉及8个商标,被投诉商家数量达1810家。
法院认定李某的大量注册行为并非为正常经营活动或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所需,而是一种明显的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这种情况并非是该案独有,笔者发现,在我国还有很多这样大量囤积商标,然后通过投诉或售卖的方式获取利润的投机者存在。
职业注标人原本是以获利为目的而为注册商标交易服务的人,现在却有越来越多的“职业注标人”通过恶意抢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注册和知名商标类似的商标来实现“变现”,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演变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随着各个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选择将这些“职业注标人”诉至法院的人也越来越多。根据本次案件的判决结果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所谓的“职业注标人”的行为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但仍旧有许多人选择冒着遭到诉讼的风险,通过此种途径谋取暴利。
这些带有投机意味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在社会上人们的观点各不相同。但无论其行为最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注册商标都应当遵循注册规范,对商标进行合理合法的注册使用。
对此,有专家呼吁,电商平台应健全机制,采取建立黑名单制度等“自救”手段。除此之外,法律也应尽快制定出配套方案,包括恶意抢注的行为认定、恶意投诉行为的法律认定、恶意投诉导致损失的救济性规定以及相应的平台免责措施等,甚至在恶意抢注、恶意投诉达到相当危害程度时候,建议追究投诉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